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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万8千元!青州此公司伪造数据遭重罚

时间: 2024-04-09 18:21:10 |   作者: 制砂洗砂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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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9日上午八点,根据潍坊市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V6.0平台数据不正常的情况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2023年3月31日我局委托山东华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排水池废水进行仔细的检测,同时调取了你单位2023年度3月份在线监测数据,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氨氮、总磷、总氮三项数据相比检测报告数据明显偏低。

  你单位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的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和录像视频光盘);拍摄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文件及污染源自动监测控系统联网自行验收报告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并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

  5、证据名称:于希春、于少学、马峰、张新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于希春、于少学、马峰、张新生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于希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7、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于少学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8、证据名称: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3月份考勤表;提取时间:2023年3月29日;提供单位: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为89人,属小型企业。

  9、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补充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3月31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0、证据名称:调查询问补充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4月4日;提供单位: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自备井水冲洗采样泵和采样池,造成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1、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3年4月3日;提供单位:山东华正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排水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值浓度。

  12、证据名称: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3月份在线日;提供单位: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排水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pH值在线、证据名称: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4日、8月7日废水排放小时超标情况;提取时间:2023年4月4日;提供单位: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证明内容:青州奥美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8月7日产生废水排放小时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潍环责改字〔2023〕第QZ0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听告字〔2023〕QZ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于2023年4月21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要求减免罚款,经案件集体讨论,该案件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水污染防治类第七条(裁量因子选取如下:违法事实为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废水类别为普通工业废水,裁量等级1;超标排污状况为未超标,裁量等级1;水日排放量为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2;排放去向或区域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修正因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进行裁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青州市海岱中路2688号潍坊市青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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